今后,凡是涉少民事案件中属于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监护权等类的纠纷,涉案未成年人符合适用条件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将启动社会观护制度,指定观护员庭前开展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庭中参与庭审并经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判后延伸观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等。目前,10名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心理学、法律、教育学等专业教育背景的社会观护员,作为独立于法院的中立第三方被记录在册。
今年年初,门头沟区法院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首次采用社会观护制度,这也是北京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这一制度。
此案中,孙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后,约定孩子孙明(化名)由孙先生抚养。此后,李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是李女士认为自己能够更好地辅导孙明学习,特别是英语。
针对孩子母亲申请变更抚养权的原因,法院挑选具有多年英语教学经验的全国优秀退休教师刘娅和专业司法社工王徐晖担任社会观护员。
两位观护员随即对孙明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展开全面调查。刘娅借助其英语教师的专长,以给孩子辅导英语入手和孙明交朋友。很快孙明告诉她,“妈妈照顾我更好一些,但我担心这样选择会让父母再闹矛盾。”
了解到孩子的真实想法后,观护员又找到李女士和孙先生以及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孩子所在学校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制作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提交给法院。刘娅基于对双方的了解提出了可行建议,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书。此后,刘娅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对孙明进行3个月持续观护,并最终形成观护报告提交法院。
记者了解到,门头沟区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80%为民事案件,其中近9成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健康权等纠纷。
门头沟区法院副院长李洛云告诉记者,相比普通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源于血缘和婚姻关系,涉及到亲情伦理和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成为父母利益争夺筹码和斗气工具,不及时加以干预,轻者影响孩子学习和成长,重者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悲剧或灾难。
根据门头沟区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的规定,社会观护员均是独立于法院的中立第三方身份,在开展观护过程中,法院及承办法官均“避嫌”不参与调查。观护员在庭前、庭中、判后3个阶段分别开展调查。
“观护员的关心和调解要贯穿在开庭前后,这样才能全方位、立体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李洛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