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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 调整了数个基本制度
时间:2013-06-21 08:40来源:大策律师 作者:大策律师 点击: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60个条文,其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的始终。本次修法主要调整了民事诉讼的数个制度:

  一、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制度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性范畴,诉权保障的内容涉及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法制系统工程。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便是这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率先提出了诉权保障的立法命题,其在第2条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首要任务加以规定。本次修法依然对诉权保障加以强调,不仅在量的意义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而且在质的意义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

  二、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制度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中,为了完成好这种转换,其不可或缺的立法任务便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从宏观到微观进行全方位的对抗机制建设。本次修法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了立法者的此种努力。比如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的证据交换制度,其不仅本身即为对抗机制,而且也为当事人更好地进行诉讼对抗提供了保障;。

  三、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契约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对立也统一,契约机制则是其统一性的重要表现。这是从身份型诉讼到契约型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诉讼契约化理论的制度性运用。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协商确定制度;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等的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等等。

  四、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诚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了:其一,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二,禁止恶意诉讼与恶意调解,同时禁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行为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其三,增设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规定任何因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而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五、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程序多元性,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在具体的程序构建上也是如此,比如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小额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等等规定。

  六、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调解制度
  本次修法除了继续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专章规定了调解程序以及一审调解和二审调解外,还增设了对恶意调解的惩戒制度、立案调解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对于调解书的法院依职权再审制度和检察院对调解的监督制度等等。可见,对于各种各样的诉讼调解和诉外调解,民事诉讼法已经构建了较为严密的制度和规则体系。

  七、强化民事诉讼的效率制度
  本次修法还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样便将相当多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到快速化解的机制,对提高司法效率有显著助推作用。诉讼效率机制的构建不仅表现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而且在事后纠错的再审程序中也有较多体现。比如,将原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般时限,由两年调整为六个月;再度重申了法院审查再审的时限为三个月;增设了检察院审查申诉的时限为三个月等等。这些规定对构建民事诉讼的效率机制是有意义的。

  八、强化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要完成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将法律监督更广泛和更深入地引入民事诉讼中,从而使法律监督权、诉权和审判权做到符合实际需要的优化配置,并由此构建出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基本规律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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